1、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标准起草工作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2、试点单位所制定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3、团体标准的制定应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标准的编写要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GB/T 1.1—2020)的规定执行,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涉及专利问题的,应当合理处置,并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4、凡列入制定计划的项目,试点单位务必于2021年10月底之前完成标准制定和发布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发生不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与省局标准化管理处联系,进行项目调整或变更;
5、依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要求,试点单位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www.ttbz.org.cn),进行团体标准制定流程中的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实现自我声明公开。在团体标准发布后30天之内,试点单位应将标准正式文本、编制说明、会议纪要、标准实施应用印证资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标准发布截图等报省局标准化管理处备案;
6、团体标准发布实施之后,试点单位应广泛采取宣传报道、交流推广、业务培训、实践指导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落地实施见效;
7、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 标准制定要求的,试点单位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